本报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影响,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旗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旗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克什克腾旗行政区域内。
二、禁放时段
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
三、有关要求
(一)全旗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要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属地责任,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组织对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街道、社区、嘎查村委、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组织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全旗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通告有关规定,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不售不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全旗公共环境,共度一个平安祥和、绿色环保的新春佳节。
(二)旗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克旗分局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融媒体中心、广播、互联网等新闻体要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旗原有相关文件及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