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版:2总第203期 >2022-07-22编印

我旗全面实施社会救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刊发日期:2022-07-2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通讯员 张福军)为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服务,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跑腿、来回跑”等问题,旗民政局全面实施社会救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首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73号),向低保申请人说明办理低保时需要提供的家庭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及财产情况等证明材料。然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1号),充分征求申请人意见,如果同意就申请低保要求的上述证明事项进行承诺,可不再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同意后,将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一是家庭财产状况: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本地区和本地区以外拥有的不动产、车辆、工商企业等财产状况。二是家庭收入情况:家庭成员职业及收入、家庭各项惠农惠牧一卡通补贴收入、赡养(扶养、抚养)人职业及提供赡养(扶养、抚养)费、家庭其他收入等。三是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本地区和本地区以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购买股票及投资、领取社保待遇、社保养老保险缴费、财政供养(含遗属费)情况,以及是否为现役军人、正在监狱服刑等情况。

申请人完全知晓上述告知内容后,郑重做出承诺:“本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并自愿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最后由承诺人签字、捺印,此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旗民政局、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人各执一份。